2009/1/20

87年台灣公立流浪犬收容所現況調查報告及具體改善建議

轉自台灣動物之聲
http://www.lca.org.tw/tws/avot/04/51.htm
‧INGRID NEWKIIRK 撰 (人道對待動物協會PETA會長)
翻譯 黃怡 台灣動物之聲第22期 / 2000年

  自從八十五年二月份關懷生命協會與英國世界動物保護協會(WSPA ) ,針對全台灣七十五個公立流浪犬收容所進行訪查,以平面及影像記錄,向世人公佈台灣公立收容所內對待動物的殘虐實況,並據此要求政府即刻進行人道改善後,為監督政府單位實地執行改善情形,協會與英國世界動物保護協會 (WSPA) 及美國人道對待動物協會(PETA),每年持續針對公立收容所進行訪查,以實地所見情形,總結出建議報告,希望以不斷的發聲,讓行政效率低落的政府能加緊改善的腳步。

  今年十月,協會與美國人道對待動物協會(the People of Ethical Treatment to Animals,下文皆簡稱PETA)的三位代表,包括一名獸醫,再度訪查了部份的收容所,其中包括:基隆、深坑、汐止、桃園、八德、鶯歌、三峽、三重等收容所。以下是這次的訪查報告,描述了收容所的現狀與其原應具備的最低標準,以及如何提升現狀,來達到一般公認的收容所運作上的基本要求,本報告內容雖然是針對上述的收容所所撰述,但其實問題卻是普遍存在在全台的收容所中。

  我們仍不斷想問:動物保護法通過了,但我們的政府行政改革的腳步能否加速,其實問題真有那麼難嗎?誠如作者所言:流浪犬要的不多,一個可以提供牠們遮風避雨的地方,冬天防寒害,夏天防日曬,舒適而乾淨,讓牠們嶙峋的老弱筋骨得以歇息,或是生產牠們的下一代,可以得到人類友善的對待……。

  但,政府官員的決心何在……?

大致上的觀察
  總體而言,所看到的狀況令我們深感沮喪和困惑。這些收容所骯髒﹑過份擁擠,動物因生病而折騰,工作人員則是未受訓練,通常的漠不關心,他們完全不了解照顧和「管理」動物的基本法則。

  但換而言之,除了挫折之外,我們也覺得尚有希望。這些暴露出的問題固然重大且危急,卻每一項都不難改進。其實,也唯有時間能夠告訴我們,是不是我們這麼樂觀是對的。

  我們所到之處,或是在每一次的會議裡,都會聽到像其他人許多年來所聽過的講法:就是大家要有耐性,時間充份才能改善問題。

  無庸置言的是,活得好好的人當然儘有時間去照管和他們沒有直接相關的事,然而辦事遲緩的結果,卻反映在受害犬隻的眼眸和身體狀況上。就我們經驗豐富的人觀察,這些犬隻幾乎無一例外,飽受共同監禁的其他犬隻之挑釁和騷擾而感到苦惱,欄柵中全無安適可言,牠們又遭到不恰當及恐怖的對待,躺睡的地方又硬又濕。我們希望政府有關單位把流浪犬的事擱在心上,努力以合理速度來替牠們解決問題。



問題一:管理人員未經訓練以及態度不佳

標準狀況:
  訓練是「管理」動物者不可或缺的。從事動物工作和監督他們的人,都必須是對這種職業感到自豪的專業人員。在調理及照顧動物方面,他們必須把溫和而正確地對待動物當成藝術,能夠嫻熟且運用自如。他們要能夠辨識疾病和受傷的癥候,以適時延醫治療或請求安樂死。他們必須了解流浪犬收容所對於社區的重要性,無論服務人群或狗群,他們都負有義務。

實際狀態:
  工作人員對犬隻有恐懼,而且害怕觸摸到牠們。他們相信犬隻是危險的,並會傳染上疾病。似乎他們也認為,自己所從事的工作是無用而卑微的。

  我們這個觀察小組,一次又一次地發現生病和受傷的犬隻被遺棄在籠子角落,因為痛苦和饑餓而折騰,卻沒有獲得解困。對於牠們的困境,若干工作人員及上級監督的態度從拋諸腦後﹑輕蔑到戲謔,等而有之。

  舉例來說,在三峽收容所,籠子裡有隻垂死的狗,既沒得吃也沒得喝,他們的管理方式是粗率的,不曉得是沒辦法或不願意,竟完全不去碰那隻狗,僅一個工作人員例外,他用的卻是用腳去戳狗。當我們請求給一隻長滿疥癬的狗做治療時,他們根本置若罔聞,前來的公家機關人員甚至公然嘲笑我們的請求。





  現場的「獸醫」,敷衍地說他會治療這隻病狗(其實狗已不祇是治療的問題了),但事實上他對於該收容所的狗連手都不肯伸出去碰觸,也拒絕透露他的姓名,並對我們表示輕蔑和憎惡。在觀察小組的堅持下,所方叫來第二名獸醫,他總算幫上忙為這隻狗做了安樂死。

  在桃園嶄新的流浪犬收容所裡,一隻狗瘸著腿走過飼養區,所方沒注意到牠的腿斷了,而且沒給治療。在八德的收容所,有一隻渾身潰爛、倦累不堪的狗,和其他四隻狗合關在一小小的圍欄裡,還不停地搔著牠皮膚上的傷口。在基隆收容所,狗打架時工作人員根本不制止,他甚至連最小的狗仔都害怕,捉籠裡的狗還得用繩圈,但動作並不俐落,有點像小孩在遊樂場裡玩套圈圈的遊戲。

  在三重流浪犬收容所,管理人員以鐵鉗把一隻無法走路卻還清醒的狗拽到飼養區的走道,用腳踢牠,看牠是否仍活著。這隻狗必定感覺得到管理人員以靴子在重擊牠的頭部。為了應付檢查,所方把犬隻分散到每個飼養場地裡,但即使如此,每處都還有嚴重感染疥鮮的犬隻,其中包括一隻做了母親的狗,身上百分之九十的被毛已脫落。

  我們訪視過的所有流浪犬收留所,工作人員都很怕狗,無論是多麼小或害羞的狗,不願意以手碰觸到牠們,或試著溫和地引導牠們。缺少這些基本的能力,他們能為犬隻做的事就很少了。

  某些例子顯示,流浪犬收容所的工作人員對於動物的健康狀況是無知的,也不了解照顧這些犬隻以及解除犬隻病痛是他們的責任。  其他的一些例子,問題則出在工作人員對於犬隻全然抱著傲慢﹑冷淡的態度,根本無法做到對犬隻的感同身受。譬如在基隆的收容所,一位工作人員抱怨到,給犬隻注射安樂死的針劑,必須一隻一隻做,太浪費時間了,不如把許多狗一齊溺斃。這種冷漠,對於專業的動物「管理」與收容所管理而言,不啻天大的嘲諷。

解決之道:
  A、在某些例子而言,工作人員太排斥也太糟糕,要他們改變很難。就像南非主教圖圖(Desmund Tutu ,諾貝爾和平獎得主)所說的:「要叫醒假睡的人是最困難的。」這樣的人員應轉調其他工作,或是予以解聘。

  B、假使是因為缺少訓練,進而導致工作人員無知的行為,使收容所正確的功能不能發揮,也應向適當的動物保護團體請求現場指導。工作人員要知道,這種訓練是必須的,他們的職業能否持續,端賴他們是否順利地完成這種訓練,並付諸實際運用。收容所的上級監督,當然也須極力促成並撥出時間,使工作人員能夠完成訓練。

  C、假使能夠給予某種頭銜,受過訓練的動物保護檢查人員會發揮他們的職業驕傲,而不僅於是個處理垃圾的人罷了。犬隻不是「活的垃圾」,這種想法必須從工作人員的心裡根除。動物保護檢查人員的地位之提高,可藉助於小幅加薪,以及提供他們制服穿等;而所方亦須提供他們適合工作需要的工具,使他們能夠以有尊嚴且負責任的方式去執行任務。



問題二:對犬隻的不適當對待,以及被咬傷的工作人員







標準狀況:
  經過合理訓練的收容所工作人員,知道如何使犬隻覺得安適,故起因於不適當對待引起犬隻恐懼而咬人的事件,比較不會發生。工作時,一條栓狗皮帶是標準工具,緊急時再加上一根「「管理」桿」(control pole )。無論在哪種情況下,碰觸犬隻、穩住犬隻、並合宜的移動犬隻,而不致使牠們產生沮喪或其他行為上的問題,譬如咬人等,都是工作人員份內的職責。能夠這樣做,對於犬隻、探訪者和工作者而言,收容所才會是一個安全的環境。

實際狀況:


  每個我們訪視過的犬隻收留所,通常抓狗的方式都是撒個網索在狗身上,或是用工作人員自製的鐵套圈,鐵絲會深陷到狗的頸肉裡。通常,這樣抓狗是很耗時的,工作人員丟擲套圈在狗頭上,往往無功而退。這些犬隻在街上就逮時,都是被活生生的拖離地面,以頸部為軸心,給甩到半空中,然後撞落在卡車上的金屬板面,再以鐵絲套圈和長的鐵鉗硬推到籠子裡。此後,犬隻當然戒心森嚴,覺得咬人是唯一的防備方式。能怪牠們嗎?牠們的確是被「攻擊」了。以下是幾個實例:

  在基隆犬隻收留所,工作人員依請求移出一隻大型狗時,戴上了厚厚的手套,並拿著金屬套圈,我們則是開了籠子的門,將一條拴帶套在牠頭上,讓牠自己走出籠子。那名工作人員則說:他被狗咬怕了。

  在鶯歌犬隻收容所,一名工作人員給我們看他大腿上的新傷口,咬人的是一隻中型狗。我們看看籠中那隻狗,牠顯然是恐懼得要命,而且身上受傷嚴重,為了自衛,任何對待不當的人都會被牠咬的。用一條尼龍拴帶,我們溫和地把牠從籠子裡牽出來,拍拍牠﹑安撫牠,然後將牠抬上桌子做檢查。這隻母狗的一條腿重度感染,腫得有兩條腿那麼粗。我們稍稍按住牠,叫來獸醫給牠注射,牠一點兒也沒反抗。

  同樣的在汐止犬隻收容所,一隻被宣佈為「惡犬」的洛威娜犬,我們也餵了牠,輕易地將尼龍拴帶套在牠頸子上,溫和地牽著牠走來走去。

  因為收容所工作人未經對待動物的訓練,以致在面對和善或甚至害羞的犬隻時,也會激起牠們的狂躁。鐵絲套圈是很野蠻的工具,在鶯歌犬隻收容所,我們用了剪鉗才弄掉陷在一隻狗頸子上的鐵套圈;這隻狗咬過人,因此工作人員都不敢去取下套圈。在三重犬隻收容所,工作人員給我們看一整套精心設計、精挑細選後的金屬 工具,其中還包括一只彎曲的鐵條,是用來拿掉鐵圈套的;另外有各種的金屬鉗子,用來夾狗的頸子,拖拉牠們。沒有一個收容所用尼龍拴帶。在幾個收容所,我們看到斷掉卻很容易修好的「管理」桿閒置不用;這或許是工作人員不熟悉正確使用它的方式,最後祇好灰心不用了。

解決之道:
  A、又是老話,工作人員必須受訓:政府單位和動物保護團體應合作提供免費受訓。在這種訓練上多投資,會使犬隻收留所中對於狗的待遇,以及所方的形象和專業精神改頭換面。

  B、或者我要說,最根本的辦法,就是政府應招募真正對保護、管理動物工作有興趣的人,進行台灣專業「動物保護檢查人員」的培訓;而不是像現在,由清潔隊的工作人員負責此工作,因為一個職業的工作者對自己的工作不抱熱情與興趣,如此給予再多再好的訓練可能都會事倍功半。

  C、一切野蠻而不適宜拿來對待動物的工具(包括套圈和鐵鉗),應予以移除,並取代以適當的拴帶和「管理」桿。



問題三:過度擁擠導致骯髒、鬥毆,以及相互傳染疾病

標準狀況:
  籠子與圍欄內所容納的犬隻,必須能夠有伸縮活動的空間,並使牠能夠建立起自己的領域,這在犬隻進入收留所時便必須加以衡量。那些生病或受傷的犬隻,由於經費或實際上無法得到治療的,或是生理﹑心理以及其他原因所方認為不宜收養的,應該立即施以安樂死。無法被認養出去、找到一個好的主人、好的家的結局若是不能避免,犬隻就不該給放在那裡活受折騰。狂躁的﹑懷孕的以及在哺乳的犬隻,應和其他犬隻隔離。

實際狀況:








  大多數犬隻收容所都非常過度地擁擠。由於生病和受傷的犬隻未能在進入收容所時,得到評量而適度處置,圍欄裡經常充滿患著慢性病不容易再找人收養的狗,或是生病的、飽受折騰的、受傷的狗。這些犬隻為了吃一口食物、喝一口水或一塊可以躺的地方,必須和其他健康的、精力較為旺盛的狗爭搶。過度擁擠導致犬隻為領域及其他實物而鬥毆。哺乳中的、懷孕中的犬隻以及幼犬,為了勉強能夠活下去,必須與其他犬隻做微弱的、脩關生死的鬥爭,下場非傷即死。有的狗根本占領著食物槽,不讓其他的犬隻來吃。生病或鬥毆而死的犬隻屍體,所方就隨隨便便把它們丟了,或是留在籠子裡,讓那些餓荒了的狗去爭食。

  因為過度擁擠,寄生蟲、傷口發炎、病毒和皮膚病往往相互傳染。鬥毆常常留下傷口而發炎引來蒼蠅,這種狀況若不積極有所改善,假使台灣島上爆發狂犬病,會是由於收容所本身的管理不當,使疾病在收容所裡散播的結果。而未經訓練害怕導致犬隻咬人的工作人員,最可能被咬。

  也因為過度擁擠,犬隻的排泄物及尿液在圍欄裡大量堆高而沒有處理,犬隻被迫躺在自己的廢棄物上,無法保持乾淨。工作人員不知道如何清潔籠子,所以廢棄物越積越多,或是在某些「最好」的收容所中,工作人員往圍欄裡直接沖水或噴水,把排泄物濺到籠子裡及地板的縫隙,也濺溼了犬隻,為牠們製造了更多的健康問題。

解決之道:
  犬隻在到達收容所時,必須加以評量,上述情形的病狗﹑傷狗以及容易再接受收養的狗,一待獸醫來就該予以安樂死。我們建議訂定管理辦法或更改法律,讓動物醫療技術人員能夠駐場處理足以讓犬隻致命的感染;這些人員祇要能夠穩健處理病例即可,無須要有獸醫學位。萬一有所延遲,那些懷孕的﹑哺乳中的﹑極小或極老的、生病或受傷的狗,都不能和一般犬隻關在一起。每天至少一次,工作人員必須對所有的狗進行檢視,若注意到任何犬隻有健康問題,應請獸醫進行治療。



問題四:收容所方不注意適當衛生,以及收容所根本不衛生

標準狀況:
  犬隻收容所的標準作業程序包括它的衛生計劃,整個設施必須是衛生的,以防範疾病的傳染,並使環境令動物與人都愉快。適當的衛生包括先把犬隻移開,讓稱職的清潔工人能夠將狗舍中固體的穢物掃除,撒上消毒劑,沖洗乾淨並弄乾,還包括清洗食物槽﹑器具以及所有的室內表面。

實際狀況:








  有些犬隻收留所原來以為我們這個小組在X月X日或X日後會去訪視,不料有的訪視提前就進行了。那些按日程訪視的收容所,都打掃得很乾淨,顯示所方把衛生當成最為重要的項目來執行,這證明假使所方要使收容所變衛生,是可以辦得到的。這種衛生狀況的逆轉,完全取決於所方的主管要不要做,他們可以每天如此,也可以等有人來訪視的特殊情行下才偶爾為之。

  很悲哀的,雖然我們訪視過的收容所都準備週全,水泥是新鋪的,木頭是新漆的,供水碗是新用的,皆證明這些衛生狀況祇是經粉飾的表面工夫。譬如說x月x日在xx犬隻收容所,訪視未事先通知,我們就看到籠子裡有三條狗屍,躺在那兒腐爛未清超過個把月了,我們也注意到,犬隻唯一的食用水是托盤裡的髒水。第二天,狗屍移除了, 有髒水的托盤給推到角落,希望我們別發現。但他們卻沒清除牆邊的排水渠,裡面塞滿垃圾,引來成群蒼蠅在犬隻的頭上繞飛,籠子是擋不住蒼蠅的。而在一些其他的收容所,大型的垃圾的確掃除了,但是髒舊的食物槽﹑破棄雜物、污穢的布和老鼠大便,散滿了僅僅蓋著油氈布的籠子頂上。(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們提出要求後的十分鐘內,他們便叫來了水肥車,用大管水柱很快地把排水渠給涮清了。)

  在鶯歌犬隻收容所,凹痕累累、銹蝕了的欄柵,有的蓋著厚厚的狗毛,未經磨砂處理及清除,便塗上漆彩,而且連工作人員的頭髮上還有濺到的新漆。

  在許多收容所中,給犬隻的食用水是黑的,圍欄裡骯髒不堪。但是有些犬隻收容所在我們到達前,購入不銹鋼的碗具。以前他們餵狗可能連器皿都不用,即使有,也是用凹痕累累的鐵碗或塑膠碗,因此不易清洗。有時,經過水管沖洗的食物長滿了霉,並混著糞便與狗毛。

  我們訪視過的犬隻收容所,皆不見使用任何清潔液、消毒水或漂白劑。在三重與汐止收容所,我們看見幾個用罄的消毒水空瓶,放在雜棄物儲藏區域。在那些為了應付訪視而做過清潔工作的收容所裡,地上濕漉漉的,犬隻的腳和腹部也是濕的,有感染上疾病的危險。


解決之道:
  採取標準清潔程序,每天清潔籠子、食具、工具、地板、排水渠和收容所的其他地方。進行清潔時先將犬隻移開,以免將牠們打濕,清潔後拖乾或抹乾籠子或飼養場的站腳處,再帶牠們回來。使用適宜的消毒水,帶犬隻回來之前也要擦乾噴撒處。以不銹鋼的器皿裝犬隻的食物與水,因為它不會藏污納垢造成細菌感染,不易有凹痕,且容易清洗。



問題五:缺乏厚紙板、臥舖或墊子,導致犬隻沮喪以及鬥毆

標準狀況:
  必須提供犬隻厚紙板﹑臥舖或墊子。

實際狀況:
  除了八德犬隻收留所有提供厚紙板或塑膠袋給哺乳的母狗之外,其他收留所的犬隻,都必須站或躺在金屬橫條上面,很不舒服,也無法在上面走路。有些犬隻由於長期監禁沒有平地可走,爪子變得過長而痛苦不堪。在汐止犬隻收留所,即使連大型的狗,都不易站立在分隔有好幾吋的籠底橫條上面。在基隆犬隻收容所,一、兩隻狗會占據食槽,使小狗為爭食而被踩在籠底上。大多數的收留所,根本沒有提供厚紙板、臥舖或墊子。

  籠子或圍欄內若空間不夠,狗與狗之間的距離不易保持,互相陌生的犬隻關在一起,鬥毆較可能發生。這種情形使犬隻極度苦惱,免疫系統變弱,對疾病較無抵抗力。假使能夠提供足夠的臥墊,讓牠們有個空間躺下來睡睡覺,彼此避開,會稍稍減少鬥毆的情形。

解決之道:
  為犬隻提供可換洗的、簡單的臥墊。

問題六:犬隻收留所位於或靠近垃圾場

標準狀況:






  犬隻收容所應該位於公眾可以前來安排收養犬隻事宜的地方。犬隻應展示於足以吸引人的乾淨場所,而且應是公眾交通方便可及之處。

實際狀況:

  除了新的桃園犬隻收留所以及深坑半完成卻不能使用的建築之外,我們視訪過的收留所,不是在垃圾場裡面,就是在垃圾場周圍,唯一的訪客是垃圾車。汐止的犬隻收容所根本在垃圾山的山腳,垃圾從溝道滾落到收容所旁邊。

  三重的犬隻收容所裡,管理人在飼狗場的後面養自己的豬,雖然為了我們的訪視,他把飼狗場打掃乾淨了,卻不見得經常如此,過去,養豬廢棄物和犬隻的排泄物是混在一起的,引來許多蒼蠅,整個區域惡臭四溢。有些位於垃圾山下的收容所,在暴雨時淹水,水中還混雜著污泥與犬隻的排泄物。

解決之道:
  要想把收容所裡的犬隻送人收養,犬隻收容所一定須遷離垃圾場。



問題七:獸醫沒有足夠的配備以從事人工安樂死,訪視犬隻收容所的次數也不夠

標準狀況:
  根據獸醫學對動物醫療技術從事安樂死的要求,犬隻必須以適當及人道的方式,固定在一個高檯上,針頭的尺寸與長短對於該動物要合宜,通常以靜脈注射巴比妥鈉鹽(sodium pentobarbital),若是太兇猛的動物,可從腹膜注射(譯註:另外就是靜脈注射不易或動物本身太神經質者),或是腹膜注射後再佐以合適的鎮定劑,針頭須事先檢查是否有倒勾等瑕庛,一只針頭不可重覆使用於於兩隻動物(譯注:甚至重複使用於同一動物亦須避免,因為針刺吸取藥劑時容易造成倒勾,給動物施打抽出時會十分痛楚。)。藥劑的效力必須能夠使動物立即昏迷,並在收拾動物之前確定牠確實死亡。

實際狀況:
  據說地方政府有安排獸醫輪值前往各犬隻收留所從事安樂死,但他們的訪視次數不夠頻繁,因而無法有效地協助在他們訪視之間到達的生病或受傷犬隻,而工作人似乎也不知道有緊急情況時是否要通知他們來。有些獸醫會替犬隻「治療」疥癬病,然而某些病例的情形太嚴重,治療並無濟於事,祇是使牠們折騰得更久,因為根本沒有人會收容這樣的狗,而且牠們還會把皮膚病傳染給同籠子或圍欄內的犬隻,此時獸醫應替牠執行安樂死,以終止牠的痛苦。

  不是每個獸醫都知道如何使用安樂死的藥,雖然關懷生命協會已建議政府準備了這種優良的藥,我們看到用在鶯歌的安樂死藥劑,因不明的原因顯得效力微弱。獸醫似乎不曉得以最適合中、小犬隻的針頭(1/2 英吋長,量度 23﹑22 )注射,他們所用的針頭太長,不易做靜脈注射,會使得任何小於一隻獒犬成犬的狗感到緊張。據我們的觀察,獸醫並未事先檢查針頭瑕庛,所方在抬走動物之前,亦沒有確定牠已死亡的舉措。假使我們不是堅持做靜脈注射的話,所方都是給成犬做腹膜注射,以致犬隻並不是立即昏迷而是不斷的哀號,致使其他犬隻也苦惱起來,甚至失去行為「管理」。

  在基隆犬隻收容所,較缺乏應對動物能力的獸醫們,似乎喜歡把犬隻按在地上進行安樂死,以致其他動物透過欄柵看到整個過程,而增加牠們原本就不必要的焦慮。

解決之道:
  獸醫視訪犬隻收容所的次數必須比現在頻繁。必須要求所方管理人通知獸醫到現場,將痛苦的動物施以安樂死,以防止收容所過於擁擠。獸醫必須配備大小及長短適當的針頭,而且必須堅持以人道方式固定犬隻,用正確的靜脈注射法來實施安樂死。安樂死時必須使用巴比妥鈉鹽,劑量必須是每十磅重的狗體1CC。所方在收拾動物前,必先以聽診或心針檢查牠是否已死亡。

  美國人道協會(the Human Society of the United Stastes) 特別為獸醫提供了關於在收容所中實施安樂死的免費訓練。(譯註:政府也曾與他們合作派員前往夏威夷受訓,但受訓回來的官員到了收容所還是不敢碰狗!)

結語
  就我們所走過的地方而言,目前的犬隻收容所本身及其管理,都顯示出嚴重的缺失,但祇要稍加努力,這些缺失都可以得到改善。俗語說:「有志者,事竟成。」

  無數的組織正準備以各種途徑來伸出援手,美國人道協會所提供極好的訓練課程,台灣行政院農委會的代表們以及數名獸醫都曾參加,效果雖有待後續評估,但我們建議應予繼續並擴大。同時,有些動物保護團體也可提供訓練,以培育出知道如何正確對待犬隻的專業人員,可以訪視各收容所協助解決問題,這祇是其中一例(編註:關懷生命協會亦曾與英國皇家防止虐待動物協會(RSPCA)在台開辦「動物保護組織」及「收容所管理」的培訓課程)。關鍵在於有關當局應下達指令,無論是針對收容所的訓練事項、清潔事項,或是照顧犬隻時該採取有效的標準等等。

  無庸置疑的,祇要政府有決心給予這些收容所協助,台灣會擁有世界級的犬隻收容場所;決心比一切都重要,想要讓犬隻收容所成為足以傲人的所在,便可促使讓其他事情按步就班了。

  假使現在這些拼拼湊湊蓋起來的可憐犬隻收容所,都建成能夠抵抗氣候變化的簡單犬舍,情況會大為改善。越快改建越好。流浪犬不需要什麼精巧的建物,但是想想牠們過去的悲慘境遇,至少我們可以提供牠們一個遮風避雨的地方,冬天防寒害,夏天防日曬,舒適而乾淨,讓牠們嶙峋的老弱筋骨得以歇息,或是生產牠們的下一代,可以得到人類友善的對待……。在有些收容所,屋頂漏雨,天花板大片龜裂,都可能藏著細菌,像我們看到的三重收容所,需要快速整修。至於其他收容所,譬如深坑,所方保證不再使用老的收容所了(所謂「老收容所」根本是一個淹滿十吋污泥及尿糞的工寮),而「新收容所」由於建築執照未取得,亦須設法繼續完工。此外,每個收容所都須採取措施,使籠子和圍欄能夠抗制冬天的嚴寒。

  在我們等待收容所改善建築的同時,要記得有許多極須做的改變並不需要花錢,馬上就可以著手進行。譬如說,水管要拿來沖地板而不是沖狗,使犬隻不致在冬夜既濕且冷,凍得顫抖,或是工作人員改用溫柔的手而不是殘酷的鐵圈套或猛踢來與犬隻相處。訓練工作人員不能虐待動物,並不須花錢。這樣做固然會付出代價,而且惹來批評,但上級主管肯用心提供輔導或訓練以增加他們的知識或能力的話,他們的態度就有可能改變。

  我們很感謝行政院院長以及中央政府有改革的決心。這種改革的持續加速,相信是迫切需要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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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各縣市寵物登記數

http://www.pet.gov.tw/countystatistics_user.asp

寫給農委會關於收容所資訊管理應用系統計畫是否已被執行的問題

您好,

本人是桃園縣的縣民,由於桃園縣位於新屋鄉的桃園縣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收容了來自本縣13鄉鎮市的流浪貓狗,但資訊揭露的極少、時有錯誤且相當不便民。比如該園區以「檢疫」為由,阻斷了九成以上狗的生路,亦讓欲領回動物的飼主感到極大的不便,因為只能透過園區所拍的照片來識別動物,而許多動物或因驚懼或因拍攝角度等問題,造成照片與動物本身有識別上的落差,因而造成更多待領回的動物枉死在園區裡。這些問題在去年11月已由本縣議員揭露了一部分如下:
http://www.east.org.tw/that_content.php?id=255

在有議員及團體關心後,還是發現公告內容與照片檔案不符的記錄,本人都有存檔為證。

本人實不能理解不敢開放檢疫作業區的理由,難道真如許多人所說的,以檢疫隔離之名方便行撲殺之實嗎?

於是本人在找尋相關資料時看到了此份報告
http://www.baphiq.gov.tw/public/Data/86411541271.pdf

想請教貴會此篇研究報告中提到已完成八個收容所的管理系統客製化開發與改進,其中也包括了桃園縣,就表示桃園縣收容所已安裝了所謂的「活動攝影棚」,而計畫的目的,不就是為了改善公立收容所的資訊管理系統,提高待領養狗資訊的透明度,以及增加流浪狗被領養的機率?

計畫完成於96年底,那麼請問現在此計畫是否有確切執行呢?如果有,桃園縣動物防疫所何以遲遲不敢將所謂的「檢疫作業區」公開,以便民眾認養與領回動物?如果沒有,想請教貴會是因為何原因沒執行此計畫,以及何時可被執行。

謝謝

98.01.19

2009/1/19

北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

http://www.gov.tw/newscenter/pages/detail.aspx?page=8b1b8145-c986-4877-8384-d3f9ab055dce.aspx

北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中央核定近日公佈施行
張貼時間:2008/12/2 下午 11:07:44 資料來源:臺北縣政府

有關「臺北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於今年7月16日經議會三讀通過後,送中央核定,現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97年11月24日農牧字第0970166187號函核定在案。近日將刊登公報,公佈施行,將更加確保人畜安全及動物福利。


核定條文如下:
第一條 為落實動物保護法立法目的,加強犬隻管理,維護環境之安寧及安全衛生,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管理機關及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 本府動物疾病防治所(以下簡稱防治所):辦理犬隻登記、生體檢查、狂犬病預防注射、收容管理等事項。
二 本府環境保護局:辦理遊蕩犬隻捕捉及犬隻污染環境取締事項。
三 本府警察局:辦理犬隻傷人、妨害安寧、被虐待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 本府衛生局:發生狂犬病時,會知防治所辦理各類防治事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得委辦鄉(鎮、市)公所執行。
第一項第一款犬隻登記、生體檢查、狂犬病預防注射事項,得委託動物醫院辦理;犬隻收容管理事項得委託民間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收容管理之處所,其管理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第三條 飼主應依下列規定,攜帶犬隻至防治所或前條第三項委託之動物醫院辦理犬隻登記及狂犬病預防注射,並核發登記證明書或識別牌:
一 犬隻出生日起四個月內,應辦理登記,並植入晶片,核發登記證明書。
二 犬隻應定期施行狂犬病預防注射,並另核發識別牌。
三 自國外進口之犬隻,於報關進口後一個月內,憑動物檢疫機關或其所屬機構簽發之檢疫證明書申請核發犬隻登記證明書及狂犬病預防注射識別牌,並植入晶片。
前項犬隻登記證明書應載明犬隻特徵、預防注射紀錄及其飼主姓名、住址、電話等事項,並由飼主存執;預防注射識別牌應懸掛於犬隻頸項,其有損壞或遺失者,應即申請換(補)發。
第四條  犬隻之狂犬病預防注射,得一併辦理犬隻登記。
飼主應於狂犬病預防注射有效期滿前,攜帶犬隻再接受預防注射。
第五條 飼主應負擔費用辦理犬隻登記、生體檢查、狂犬病預防注射及晶片植入等事項。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飼主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ㄧ個月內,辦理
犬隻變更登記:
一 飼主住址變更者。
二 犬隻轉讓者。
三 犬隻死亡者。
犬隻遺失,飼主應自遺失之日起五日內申報遺失。
第七條 遊蕩戶外顯係無主犬隻,應捕捉送交公立流浪動物收容所繫
留,並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 限飼主於收受合法通知後七日內,憑身分證明文件領回。
二 未辦理登記或逾前款期限未領回之犬隻,經公告逾七日無


人認養者,依動物保護法之規定處理。
前項犬隻收容應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第八條 飼主攜帶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應視犬隻類型採取適當防護措
施,並佩帶預防注射識別牌,如有便溺,飼主應即清除之。
第九條 犬隻傷人,飼主應將傷者送醫並即攜帶犬隻至防治所或動物醫
院檢查,其檢查費用由飼主負擔。
動物醫院經前項檢查,發現犬隻有罹患或疑患狂犬病者,應即通知防治所,由該所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並副知本府衛生局。
第十條 為辦理犬隻晶片植入稽查工作,本府稽查人員得出入犬隻比
賽、繁殖、買賣、寄養、訓練、動物科學應用及公眾出入等
場所,稽查、取締違反相關法規規定之有關事項。
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必要時,得請
警察人員協助。
第十一條 依動物保護法、本自治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負有行為或
不行為義務而不履行者,按其情節輕重,依行政執行法處
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或代履行。
經依前項處以怠金仍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
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得依直接強制方法
執行之。
依本自治條例所處罰款、怠金,拒絕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遙望獸魂碑,只能空嘆息?

好一段時間沒去新屋收容所(桃園縣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去年11月議員質詢收容所許多管理上的問題,想說去看看是否有些改進。去時狗兒們早已由義工帶出溜達,認養區也被清洗得很乾淨,外頭陽光燦燦,但心裡卻很難感到開心。

一位販售除臭濾網的廠商不久前才拜訪過收容所,每次去每次看到認養區的狀況都是非常慘烈,絕對不是週六一般人最常看到的乾淨模樣,因為每週六總會有一些義工們,自動自發、任勞任怨地打掃沖洗,只為給收容所裡頭動物一個難得的清新環境。

曬暖陽、吮草香,一幅幅你看到的狗兒在草地上奔跑或是休息的美好景象,也就僅止於你在當日看到的那段時間而已。新屋收容所的外在條件的確優於許多收容所,也讓許多民眾誤以為收容所裡的動物很幸福,但是這反而讓我想起了92年揭發收容所內心臟穿刺安樂死影片的鄧仲華所說過的一句話:「往往狗看起來越來越健康的公立收容所,往往是最殘忍的收容所。」
http://http://www.lca.org.tw/report/c12/c12-2.htm

跟幾位溜狗的義工聊了一下,昨天去的義工大多是去過的義工,但有些義工還以為園區就只有十幾隻狗,不知道有「隔離區」的存在。有的認養人跑了四、五趟,每次去喜歡的狗都被預約走了,要求要看別的狗,所方以「檢疫」為由不允許也不多說,不曉得原來「隔離區」裡還有許多狗待認養。而一位預約拉拉的先生一度還想年後再來帶狗,因為怕自己不會照顧絕育術後狗,我趕緊勸他在收容內待的時間越長越容易感染疾病並告知術後照顧的一些重點,也留下我的電話以便有任何問題可以聯絡,於是那位先生才決定要在術後即帶回自己照料。

野生動物暫留區終於不再閒置了,但卻擺了幾隻小狗,不知這是否就是所方「擴大認養區」的計畫?就算能再擺二十隻狗,比起開放隔離區內數百隻狗被看見的機會,到底哪個機會會更大呢?



總覺得那天的隔離區(檢疫作業區 )特別地安靜,只有一隻被鍊住的虎斑不時哀叫,以及靜默的獸魂碑。牠們當中難道都沒有狗能通過檢疫期嗎?檢疫到底是在檢查什麼疫病呢?還是檢疫期限也就是牠們被撲殺的大限!



我請當天去的一位民眾向縣長信箱投訴,桃園人卻是藉由網路轉貼訊息才知收容所的存在,認養不到狗又得不到好的回應,只能眼巴巴地看著隔離區內的獸魂碑嘆息。民眾有知的權利,我相信目前收容所動物的處境只是沒有廣為人知,而非沒人關心。所以不要管投訴是否有用,如果連議員的質詢還是只能讓所方以如此敷衍的態度混過,那麼表示所方的壓力還不夠,我們必須讓更多的人知道新屋收容所內的情形。別忘記每個人自己本身就是一個媒體,也許現在力量不夠,但不要小看自己的影響力。收容所管理層面的議題已拋出,所方若無善意回應,我們就必須採取一些行動,在行動的同時再教育民眾。關心的朋友們,請持續關注此議題。

2009/1/17

桃園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

桃園縣犬隻管理自治條例
http://www.tycg.gov.tw/main/law_detail.aspx?is_search=1&keyword=&law_property=07&law_type=2,4&sn=968

中華民國97年8月14日府法濟字第0970261057號令公布

第 一 條
為加強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犬隻管理,落實動物保護法精神,減少遊蕩犬隻,避免對縣民之生活、環境、安寧造成侵害,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為本府),各項犬隻管理事項權責劃分如下:

一、寵物登記及絕育補助工作:由本縣動物防疫所(以下簡稱防疫所)辦理,得委託簽約之動物醫院及鄉(鎮、市)公所協助執行。

二、狂犬病預防注射:由防疫所辦理,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及動物醫院協助執行。

三、遊蕩犬隻捕捉:由本府農業發展處辦理,本府環境保護局協辦(以下簡稱環保局),並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

四、遊蕩犬隻收容及後續處理:由防疫所辦理,得委託依法登記之民間團體執行。

五、犬隻污染環境案件:由環保局辦理,得委託鄉(鎮、市)公所執行。

六、犬隻遭虐待傷害案件:由防疫所辦理,得請本府警察機關(以下簡稱警察局)協助辦理。

七、犬隻妨礙安寧秩序及傷人案件:由警察局辦理,案件經處理後如涉及動物保護法所規定之沒入動物規定者,移防疫所辦理。

第 三 條
飼主應依下列規定,攜帶犬隻辦理寵物登記及狂犬病預防注射:

一、犬隻出生日起四個月內,應辦理登記,並植入晶片,核發登記證明書。

二、犬隻應每年施行一次狂犬病預防注射,並核發識別牌。

三、自國外進口之犬隻,於報關進口後一個月內,應辦理寵物登記。

前項寵物登記證明書應載明犬隻特徵、預防注射紀錄及其飼主姓名、住址、電話等事項,並由飼主存執;預防注射識別牌應懸掛於犬隻頸項,其有損壞或遺失者,應即申請換(補)發。

第 四 條


飼主應負擔費用辦理寵物登記、生體檢查、狂犬病預防注射及晶片植入等事項。

絕育犬隻辦理寵物登記,免收登記規費。

第 五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飼主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ㄧ個月內,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

一、飼主住址變更。

二、犬隻轉讓。

三、犬隻死亡。

犬隻遺失,飼主應自遺失之日起五日內申報遺失。

第 六 條
遊蕩戶外無人伴同之犬隻,得捕捉送交公立流浪動物收容所繫留,並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已辦理登記之犬隻限飼主於收受合法通知後七日內,憑身分證明文件領回。

二、未辦理登記或逾前款期限未領回之犬隻,經公告逾七日無人認養者,依動物保護法之規定處理。

第 七 條
  飼主攜帶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視犬隻類型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並佩帶預防注射識別牌,如有便溺,飼主應即清除之。

第 八 條
犬隻傷人,飼主應將傷者送醫並即攜帶犬隻至防疫所或動物醫院檢查,其檢查費用由飼主負擔。

動物醫院經前項檢查發現犬隻有罹患或疑患狂犬病,應即通知防疫所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並副知本府衛生局。

第 九 條
本府檢查員得出入犬隻比賽、繁殖、買賣、寄養、訓練、動物科學應用及公眾出入等場所,稽查、取締違反本自治條例及相關法規規定之有關事項。

對於前項稽查、取締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本府檢查員於執行勤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協助。

第 十 條
飼主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犬隻傷人後,未立即攜帶犬隻至防疫所或動物醫院檢查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 十一 條
營利性犬隻繁殖或買賣業者違反第三條或第五條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改善未完成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之。

第 十二 條
依本自治條例所處罰鍰經催繳仍未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 十三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負責單位: 農業發展處
更新日期: 2008/10/29 下午 02:41:37

公立動物收容所管理作業規範

公立動物收容所管理作業規範


壹、依據

「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

貳、目的

建立公立動物收容所處理留置犬隻作業方式,強化收容處所之管理及服務,以符合動物保護及服務民眾之精神,協助改善流浪犬問題,提昇民眾對收容所之正面觀感。

參、適用範圍

一、「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動物收容處所。

二、本作業規範適用於犬。

肆、經營管理態度

以尊重生命、愛護動物及服務民眾之態度,自我肯定收容所管理工作之正面價值。

伍、犬隻來源

政府捕犬單位、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流浪犬;飼主不擬飼養之犬隻。

陸、作業方式

一、收容所應清楚標示辦公或開放民眾辦理認領養時間及專線電話。

二、新進犬隻之處理

(一)點收及第一次檢查

1.由捕犬車下籠時,應以溫和方式操作,避免犬隻緊迫。

2.辨認犬隻是否有主,以晶片判讀器掃瞄犬隻二前肢背部中間及周邊,必要時掃描全身,讀取晶片號碼,或以犬牌、其他可辨認有主方式,將有主家犬及流浪犬分別留置,並做記錄及留置。

3.對於飼主送交或其他來源犬隻亦應記錄。

4.發現犬隻罹患重病、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時,應通知獸醫師處理。經獸醫師判定為罹患重病、嚴重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及維護公共安全,應記錄判定結果,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但有身分標示之犬隻,應先通知飼主再處理。

(二)收容留置犬隻分欄飼養原則

1.欄舍應予編號並清晰標示犬隻資料,至少包括犬隻編號、犬隻品種、毛色、性別、進入(捕捉)日期、捕捉地點、可辨識之晶片或犬牌號碼。

2.點收時,由接收人員依外觀進行第一次檢查,初步分類為罹病與健康犬隻。

(1)罹病犬隻

經接收人員依外觀初步判定,罹患嚴重皮膚病、腫瘤、重病虛弱、受傷及肢體嚴重缺陷等有傳染其他犬隻之虞、或需要隔離照顧、或不適合讓人領養者,應與健康犬隻分欄舍留置,並儘量單獨飼養。

(2)健康犬隻

收容之犬隻依下列原則分欄飼養,以減輕犬隻緊迫並避免疾病散佈:

Ⅰ.幼犬與成犬分隔,但哺乳時期例外。

Ⅱ.發情時期,公、母應分開飼養。

Ⅲ.具攻擊性之犬隻應與其他犬隻分開。

Ⅳ.哺乳期之母犬及其幼犬應與其他犬隻分開飼養。

(3)有緊急狀況之犬隻,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置。

3.犬隻最小圈養之參考面積(不含運動區)為:

(單位:公尺 × 公尺)

每群犬隻數目 小型
(11.4kg以下)
中型
(11.4kg ~22.7kg)
大型
(22.7kg以上)

一 0.91 x 2.13 1.83 x 3.04 2.44 x 3.04
二 1.22 x 2.44 2.44 x 3.04 2.44 x 3.66
三 1.52 x 3.28 2.44 x 3.66 3.04 x 4.27
四 2.44 x 3.04 3.04 x 3.66 3.66 x 4.87

附註:收容所無足夠欄舍分配使用時,依實際情況調配,但應避免犬隻發生過度擁擠、爭食及緊迫現象。

三、通知畜主領回或公告領養

(一)有身分標示之犬隻(有主犬隻)

有身分標示之犬隻,依犬籍登記資料於收容當日或次日以電話先行通知,並另以函文通知,以期早日領回。

(二)無身分標示之犬隻(無主流浪犬)

無身分標示之犬隻,於收容當日或次日起至少公告七日讓民眾認、領養。

(三)前述公告得以網路、海報或其他公開方式為之,並儘量公布於民眾經常出入之地點。公告內容應標示犬隻捕獲日期、地點、品種、年齡、大小(體重)、毛色、性別或照片等特徵。

四、第二次檢查

無身分標示之犬隻於收容留置第二天,得進行第二次檢查,由獸醫師以專業知識判定,經判定為罹患重病、不適合讓人領養之動物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及維護公共安全,應記錄判定結果,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

五、領養犬隻

(一)畜主領回犬隻

1.如屬遺棄者,依「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處罰。

2.犬隻未登記者,需植入晶片及登記犬籍資料。

3.未狂犬病預防注射或已過效期者,需狂犬病預防注射。

4.鼓勵犬隻絕育。

(二)領養無主流浪犬

1.植入晶片及登記犬籍資料。

2.施打狂犬病疫苗。

3.鼓勵犬隻絕育。

4.為鼓勵民眾領養無主流浪犬,得酌予補助部分狂犬病預防注射及絕育費用。

六、供民眾領養無主流浪犬之篩選

(一)評估及篩選健康、性情溫和、無攻擊性之犬隻供民眾領養。

(二)篩選後擬供民眾領養之犬隻,進行一般性身體檢查及驅除寄生蟲。

(三)供民眾領養之犬隻,可酌情清洗乾淨後再展示,以提高民眾領養意願。

七、收容所犬隻活體不得提供學術或研究單位進行試驗。

柒、收容所犬隻之日常照顧

一、氣溫:對於幼犬,視需要給予適度的保暖。

二、通風:犬舍應維持良好之通風;氣溫過低時,需提供適當的避風處置。

三、餵食:每日(含假日)供給足夠之飼料,並至少餵食一次。

四、飲水:每日(含假日)供給足夠之乾淨飲水。

捌、犬舍環境

一、犬舍應經常清潔,保持乾淨。

二、飼料槽及飲水槽應經常清洗,保持乾淨。

三、清洗犬舍時,儘量避免弄濕犬隻。

四、犬舍四周亦應保持清潔,注意並維持排水溝之疏通及衛生。

玖、犬隻安樂死方式

一、犬隻於收容所留置期間,經獸醫師判定為罹患重病、嚴重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及維護公共安全,應記錄判定結果,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得由獸醫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

二、犬隻安樂死,應儘量以溫和方式固定,減輕犬隻之緊迫,並避免讓其餘犬隻看見。如空間許可,儘量於另一安靜房間進行。

三、對於性情兇猛、過度緊張之犬隻,可斟酌先行使用鎮靜劑,或以保定籠輔助。

四、犬隻處死以使用高劑量巴比妥酸鹽靜脈注射為原則。但得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使用其他人道處理方式。嚴禁以水淹、電殛、投餌毒殺、敲打…等不人道方式進行。

五、安樂死藥劑應妥善保管造冊管理,記錄使用情形,並妥善保存使用紀錄。

拾、屍體處理

以焚化或掩埋為原則。屍體若無法即時銷燬,應先冷藏(凍)保存,可至一定數量後再一併處理。無論自行或委外處理,應確實監督,禁止屍體不當處理。

拾壹、志工之協助

動物收容所之清潔、犬隻日常照顧、推廣領養及其他教育宣導工作,得招募志工義務協助,以強化收容所之管理。為強化志工之功能,得由地方政府或相關機關協助訓練。

拾貳、附表及管理書表範例

一、附表

(一)「公立動物收容所犬隻處理情形日報表」:由收容所管理人員填寫後,於每月三日前傳真至家畜疾病防治所(動物防疫所)或環保局,俾便彙整成月報表。

(二)「公立動物收容所犬隻處理情形月報表」:由各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動物防疫所)或環保局填寫,並於每月五日前傳真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三)「流浪犬之收容處理流程表」。

二、管理書表範例:提供下列範例參考,各收容所可依實際需要酌修。

(一)動物收容所收容犬隻點交及處理情形清單【範例】

(二)犬隻領回通知【範例】

(三)領回家犬切結書【範例】

(四)領養流浪犬切結書【範例】

(五)犬隻認領養公告【範例】

(六)流浪犬健康及行為評估表【範例】